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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十三问

【发布日期:2017-11-29】 【来源:】【点击数:】 【关闭
    2016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一、为什么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其立法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环保税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二、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立法未将建筑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今后根据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征税。 

  四、四川省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中: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这一法律条款,我省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等六部门建立了省级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税额测算工作。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采用国际通用的“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计算方法,测算出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建议。财政厅多次组织召开环保、财政、税收、法律等领域专家参加的四川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论证咨询会,并征求21个市(州)人民政府和12个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征求部分排污企业、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环保厅还认真开展可行性和社会风险评估,最后提出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最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并公布。 

  五、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此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六、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七、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答:虽然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顺利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八、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税收减免优惠? 

  答: 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税。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的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九、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一、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模式加强管理,明确了企业申报主体责任,强化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的配合协作,推动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向市场监管的角色转变。 

  十三、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时间? 

  答: 20181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时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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